休病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有何補償政策?
膠東在線 2023-09-11 15:53:17
膠東在線消息 問題編號為1220327的網民留言咨詢:您好,之前因為生病一直休病假中,現醫療期半年已過,合同未到期,也不能勝任原崗位,原單位協商我辦理離職,請問這樣子離職解除合同,原單位需要補助我什么嗎?謝謝。
芝罘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回復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,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,(一)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,醫療期滿后,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,根據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》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,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、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,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,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;贾夭『徒^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,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,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。
